世界易经联合总会宗旨与规章细则
第一章 创会宗旨 第一条: A、本会定名为:“世界易经联合总会”,于2006年8月23日在澳门特区政府正式注册,注册档案编号3333, 葡文定名为:Associação Geral Mundial de Yi Jing de Macau 英文定名为:World General Association of Yi Jing of Macao 第二条: 本会宗旨:本会宗旨为热爱国家、关心社会、服务群体、造福民众。 a. 推广和发展华夏传统文明。将伏羲《易》学文化及其演伸的《风水》、《太乙》、《六壬》、《奇门》等加以弘扬;将华夏养生益智之道深入民心,进而促进世界各地经济繁荣,为广大群众及会员提供更加便宜社会文化公益活动的发展、参与、交流的环境,维护华夏文化爱好者的合法权益。 b.加入或主办国际性质的传统文化大会、世界易经联合大会等文化易经推广活动,组织世界各地爱好传统文化、易经的团体及人士,促进各国、各地区的民间社团传统文化组织的友谊和交流,达到弘扬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目的。 c. 代表世界各地属会及会员的利益。 第三条: 本会章程以中文版为主,具有法律实效,葡文、英文为次。大会公章以中文字体为主,大会公章亦是代表本会最高执行权的凭证。
第二章 会员章程法则 第四条: 本会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内设:秘书处、各部门、各委员会、各联络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各部门、各委员会当中的主要成员是在会员大会上由无记名投票选举形式产生,并以绝对多数票通过决议,任期二年,并可连选连任。候选名单由主要创办人与理事会及监事会共同制定。 第五条: 会员大会由创办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设一名主席,多名副主席和多名秘书。会员大会职权修改及通过会章,制定会务方针,通过会务、财务报告,选举正副主席及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等架构。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永久会员、非永久性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可派一名代表出席参加本会的会员大会,根据章程选举或被选举进入领导架构。 第七条: 本会可接受世界各地的易经文化爱好者、各行业社会团体、体育文化团体和企业公司、厂家等加入,成为属会或团体会员,所有有意加入的团体或个人,只要接受本会章程,缴纳入会基金及会费,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或永久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及特区法律,严禁一切违法活动,倘有触犯该条会规及章程者,无须经理事会处理,即作自动退会处置,其所做之一切违法活动,均由其个人承担,与本会无关。倘本会会员有破坏本会声誉及言行,经理事会议决,开除会籍,严重者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会为执行以上第六条的章程法则,监督所有会员的行为,维护本会的声誉及会规,特别成立总监督委员会(即监事会此会属永久性质 ),专门负责监督所有会员的行为、品德,维护本会的声誉,执行本会的会规。总监督委员会由本会几位创办人担任常务委员,并由上述创办人负责推选新一屇的常务委员,总监督委员会内设主席一名,常务委员六名,后补代理常委两名,各常委可连选连任。总监督委员会主席由创会主席兼任,总监会下设九个部门:总监会秘书处、策划委员会、推广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宗教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圆灰道’安全委员会。
第三章 总监督委员会职权 第八条:1、本会总监督委员会拥有本会最高任免、赏罚权。如本会在关键非常时刻,为保护本会声誉,维护本会利益前提下,有权解除本会从主席、会长至理监事会和世界各地本会的联络办事委员会等所有成员的职务,重新组成推选任命新的一届大会成员,以及理监事会和世界各地的委员会正副会长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等担任本会的各项职务。
2、 总监督委员会由本会主要创办人:曾崇洲(焕璋)、李国泉、曾文君、欧玉兰、梁群曼(宝丹)、曾玲玲、叶星,七人组成并担任总监督委员会常委,专门负责监督及审批本会的各项大小事务。本会所有会务都必须经本会总监督委员会审批研究后,过半数通过才有效,然后再交由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及理事会、秘书处共同分别去执行本会的各项会务。 3、 为了不影响总监会的正常工作,经总监会研究通过,决定在总监委内设置最多两位后补代理常委职务,负责在总监委会议上代表缺席常委行使总监委常委职权(代理常委由欧阳秀霞、罗德平担任)。 4、 上列七位创办人属本会永远总监。今后本会总监督委员会常委之接班人,亦由上列七位常委负责选拔,经总监督委员会严格选举后,过半数通过,才能成为本会总监督委员会常委接班人。 5、 总监会主席的职权:代表总监委按章合理执行本会最高任免权、赏罚权,执行本会最高监督权及负责修改制度权。在总监会七位常委之中,凡事虽过半数通过生效,但如遇“棘”事大家不能达成一致时,大家意见各自不同,总监会主席有权按两利之间选其重,两害之间选其轻的原则,作最后的拍板决定,选择对本会有利的方法去做。一旦决定,实时生效。 第九条:总监会以下核心:九个部门,各部门职权属平级的,受总监会管治,向总监会负责。在总监会召开的扩大会议内有参议权,但无表决权。九个委员会主要是协助总监会开展会务,不受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理事会、秘书处管治,对大会及理事会有监督权,但不得干扰大会及理事会的正常会务,遇有事需向总监委上报,经总监会受权后,才能采取行动,以上九个委员会在总会内属荣誉部门,所有成员在总会内必须是会员之中的精英及有功的会员,才有机会荣升以上九个部门内,任后补委员、委员、常委、副主席、常务副主席、主席等荣誉职位;今后本会大会及理事会内的主要有关负责人必须从九个部门内挑选精英人才担任各部门正职。 第十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总监督委员会及会员大会。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要维护本会的声誉,促进本会的进步和发展,遵守章程的规定,遵守领导机构的决议,以及依期缴交会费,服务社群。 第十二条:A、会员大会每年三月份召开一次大会,或在特殊情况下由五分之一的会员提出要求,并提前十五天通知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会员大会选出新一届大会执行主席、副主席及理事会各部门成员后,统交由总监督委员会委任授权,并将各部门成员名单上报特区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B、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定期召开一次,商讨理事会的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A、会员大会由创办人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设一名执行主席,八名执行副主席,九名主席助理,主要是协助理监事会执行有关大小会务。因本会实属国际性及世界性的民间团体,可团聚世界各地爱好易经文化的团体和人士以及企业、公司等加盟入会,当中有来自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各界社团的会长、主席等领导加盟入会,故决定在本会内增设“主席团”、“会长团”、“顾问团”,邀请敬聘他们为本会三团成员,世界各地易经文化团体的主席、会长等负责人加入本会后可在本会主席团及会长团内担任主席或会长,两团成员内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常务会董、会董等名额不限。三个团在本会内部同属名誉性质,职务级别相同,无须参与理监事会的日常会务。 B、“主席团”与“会长团”成员分别是:“主席团”内的主席需是代表世界各国、“全国性民间易经文化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方能当选本会主席团的主席;“会长团”内的会长需是代表世界各国地区的民间易经文化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方能当选本会会长团的会长;“顾问团”成员无须具有以上的资历,只要在本行业技术方面具有相当的特长即可入选。以上三团的成员须自愿遵守本会的规章制度,经理事会选拔后交由总监会委任才能当任。(注:主席团与会长团的成员必须是精通易经文化的专家方能入选。) C、主席团、会长团的成员根据其来自不同的国家地区,分别代表本会负责协调该国地区设立的联络办事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配合总会作好联络各国地区的会务工作。 D、为了有效的协助理事会开展会务工作,由主席团内推选志愿者多名组成主席团执行委员会,从该委员会内选出执行主席一名、执行副主席八名,执行主席助理九名,负责以上的会务工作。 第十四条:本会主席团、会长团的主席、会长分别负责代表本会出席世界各地的大小易经文化等会议活动,代表本会组团参加世界各地的易经座谈会和观光考察,以及其它的大型活动,两团的主席、会长平时可不用参与本会的日常会务,大小事务可交由理事会执行负责,凡事经理事会商议后,统交由总监督委员会审批,经审议后过半数通过生效,再交回理事会执行一切会务,否则无效。执行主席负责协助理事会开展会务工作,主持每届的会员大会。主席、会长拥有本会崇高的名誉,每届主席、会长可连选连任,卸任后经总监委评核决定有功者可荣升为本会荣誉主席、会长。 第十五条:A、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平时的会务管理(社会、行政、财务、纪律管理)。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八名、副理事长九名、理事长助理九名、一个秘书处,秘书处设一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八名、副秘书长九名、秘书长助理九名、秘书多名及多个部门组成的理事会,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常务副部长八名、副部长九名、部长助理九名,常委、委员多名,理事会的成员永远是单数。 B、理事会内设各委员会、各活动项目组委会、才历科研认证中心、产品科研认可中心,以及各部门名称分别是: 财务部、人事部、会展部、联络部、旅游部、文化部、青年部、培训部、公关部、商务部、拓展部、妇女部、科研部、老年部、康乐部、总务部共十六个部门,另外在世界各国各地设立联络办事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会主要财政来源是入会基金、会费、政府补助及社会热心人士的赞助,作为本会的日常活动经费。
第五章 会员任免赏罚制度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全体成员参与会务属义务性的,凡义务参与本会的各项会务工作的,本会为奖励其积极服务社会的精神,准予免交会费,以示鼓励。其它会员须每年按章交纳会费。会员自愿赞助本会会务资金的,则加载本会会志,于换届时按其功劳大小给予适当职称作为奖励。 第十八条:本会为鼓励所有会员能够积极上进及向善,并参与服务社群和贡献爱心以及扶贫救济等公益活动。特设三种基金,分别是:功德奖励基金、有功退休保障基金、爱心扶贫救济基金。此三个基金,则由每年两总会所收的会费,以及各届热心人士赞助的资金,扣除开支之盈利,从中支出30%,每个基金10%分别存入三个基金账户内。 第十九条:A、本会为鼓励对本会有功的会员,特设会员功劳簿,专门记录所有有功的会员、芳名、事迹及时间、地点,并存入总会计算机档案,每年定期从奖励基金会内支出部分资金,均买各类奖品等,奖励有功会员,本会功劳等级分为五等,前三等以“金”、“银”、“铜”三种名誉来分,特发奖杯、奖牌、奖状等以资鼓励。余下二等则分普通奖、安慰奖。本会对有功会员每年评审一次,每年结清一次,第二年将从新记功评审论功行赏。 B、有功会员可享受本会指定的一些福利优先权,如升职或排名次及一些旅游活动等,有功人员按其功劳来分配。在一些旅游活动中资助有功人员半费或免费以示鼓励。 第二十条:本会会员福利: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会员有权享受本会指定的一些福利,有权参与本会所举办的一些大小活动,如旅游、观光考察、商贸洽谈、会议展览等,通过本会提高知名度,建立良好人际关系,了解各地送传给本会的商业信息以及通过本会与世界各地的华人华商建立友谊,促进各地的商贸活动,为世界各地的华人华商创造商机。 第二十一条:本会创会资金及会员应尽义务: A、本会会员要缴交入会基金¥300元,以后每年一次性缴交会费¥300元。 B、本会团体会员则应交入会基金¥2000元,每年须缴交一次。 C、本会永久会员一次缴交入会基金¥2800元。 第二十二条:本会所有会员,都有义务按规定每人须介绍最少五个团体会员及五名普通会员加入本会,超过此数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升职奖励,如有介绍企业老板及知名人士加入本会,则按其捐助活动经费实际到位计算,给予介绍者38%的奖励,以示鼓励。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要财政来源是入会基金、会费、政府补助及社会热心人士的赞助,作为本会的日常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员如无故欠交年费超过六个月者,则停止其会员权利,超过一年者,作自动退会论。 第二十五条:A、为感谢世界各地热心支持捐助本会活动经费的社会知名人仕,本会特设永远荣誉主席、永远名誉主席、荣誉主席、名誉主席、永远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顾问、名誉顾问、会务顾问、顾问以及各种技术名称的顾问,按其捐助经费计算,奖予适当的荣誉。 B、为奖励本会热心公益、服务社会积极上进的有功会员,经理事会上报总监委考核,根据实情分别按功劳大小及对本会捐助活动经费的多少等给予不同的升职奖励。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分配制度 第二十六条:A、本会财务收入的规定: 1、 会员费收入,须由财务处统一进帐,统一开启收据、凭证记帐。 2、 本会活动各种型式收入,必须交由财务统一进帐、凭证记帐。 3、 挂本会名誉进行各种活动收取费用,又不交由本会财务进帐,视为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或经教育劝告仍不听规劝者,视为违规行为,经总监会开会研究进行处理,并登报对外发出公告。 B、经修改后确定的各种活动效益回报规定: 1、 本会发展会员费及各种项目会务活动的总收入:扣除本会成本开支,余下费用按总金额提30%分别奖励各有功者,按其功劳大小分配;10%作会务发展基金;10%作本会的扶贫基金;10%作本会有功退休基金;30%为本会业绩评定奖金;10%为本会活动经费;。 2、 本会对招商引资引荐有功者,按本会所得利润(扣除部份成本后)奖给该会员70% (配合者由牵头人分配),剩余30%交回本会安排使用。 3、 本会会员引荐热心人士自愿赞助资金,按实际到位总额的38%奖励给引荐的会员。注:此项规定有效期二年,过后按本会原规定办理。 C、财务收支规定: 1、必须建立会计凭证入帐手续,每单开支或收入须有出纳、会计、财务、理监事会主席签名审核,方可开支。 2、 收入须有出纳、会计、财务监督办理审核签名。 3、必须报表、公布内部会务知道。 4、 本会公务开支审批权限范围:总监会主席,每笔开支最大权限10000元;本会总监会以下各委员会主席、主席团执行主席,每笔开支最大权限8000元,理事长、秘书长,每笔开支最大权限5000元。超越范围必须由总监会开会讨论,按有关项目开支制订开支计划,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七章 本会各地联络办事委员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会将在国内各省(自治区)、市、县以及在世界各地设立联络处。联络世界各地的易经文化团体,建立以本会为中心的商业信息网络,联系及促进世界各地人民的友谊,在每个联络处当中按当地命名为“本会ΧΧ地区联络办事委员会”,各地委员会的责任,代表本会团结及吸收该地区的爱好易经文化的各界热心人士加入本会,以及吸收该地区的集团公司、地产、厂家、酒店、酒楼等各行各业,有意并愿遵从本会章程之团体加入本会,代表本会接收各地的商业信息后转送给本会,协助其它会员到该地区观光考察、经商及商贸洽谈等工作。注:A、各地委员会如在协助工作当中,可先收取适当工本费,以保障本会该地区委员会的利益;B、协助会员开展某些经商活动时,则按实际开消收取适当工本费,会员在当地的一切开支须自理。 第二十八条:世界各地委员会须将每年在该地所收的捐助费及会务资金总额的30%交纳予总会,各地区委员会,所有入会成员名单要报给总会备案存档,各地区委员会自行选举产生的,正、副会长及理监事长、秘书长名单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须统交由总监督委员会审查后过半数通过,再正式授权任命,未经总监督委员会审查任命的则无效,该地联络办办事委员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则交由该分会自行审核任命。 第二十九条:本会世界各地联络办事委员会及各分会的职权无分大小属平级的。各地区委员会在不违犯本会章程及细则的前题下,可分别高度自治管理该地区的会务。但直接统规本会领导,本会会址设在中国澳门。 第三十条:本会世界各国各地区联络办事委员会、各省市县级分会等,全部属本会支会,为方便本会管理,可由各国地区联络委或省级联络委员会代表本会,传达本会的信息,团结该国及省级以下各地方的委员会,促进该国各地区人民的友谊和团结,以便组团参加本会每年举办的各种国际性的易经文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会成立初期还需大量会务活动资金,须由各地联络办事委员会和分会等所有会员的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会务,筹措活动经费,有积极响应支持的会员将登记入册,以便论功行赏。 第三十二条:为宏扬本会的创会宗旨,真诚实际地为我国各大小企业等团体服务,凡国内合法注册经营的大小企业或易经文化团体有志愿加入本会,或经会员介绍入会,愿意遵守本会规章制度者,经理事会通过免费入会,成为本会永久会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会驻世界各地的联络办事委员会相关的职权问题规定如下: 本会在世界各地的联络办事委员会,在当地虽代表本会联系和团结该地区的爱好易经文化的人士和团体协助该地区的政府部门开展有关服务社会的义务活动,负责代表本会处理有关本会在该地区的会员及会务的监管工作,但不具备代表本会在该地区签订各项合作合同、协议等事务,亦不能代表本会在该地区主办各种性质的国际会议,以上会务如需开展,必须先由该地委员会事先向总会申报过后,经理事会开会研究通过后,再由总监会做最后审批授权才能开展以上的会务工作,未经总监会授权的合作协议及合同等,本会概不认可,一律示为无效,如有出错,须由该地区委员会擅自作主者负责承担全部后果,本会概不负责,特此声明!
第八章 会员规章纪律 第三十四条:本会各部门职权和规章纪律如下: A、 职权:本会理事会及各部门、各地联络办事委员会员会和分会经总监会授权后,在执行会务当中,如遇突发的非常事件,不能及时与总会联系下,各部门有权自行决定其份内的权力,按当时的环境,把握时机,当机立断合情、合理、合法的去完成任务,其它部门不得干扰过问,一旦任务完成后,该部门或委员会等必须向总监委汇报有关实际情况,以及要有合理的解释,如有出错,有关负责人则需按其情节的轻重,作出适当处罚;如有功则按其功劳大小记入功劳簿,以便将来论功行赏,此先斩后奏权,只在突发事情,又不能及时向总监委汇报、请示时所作的临时决定,平时在正常环境下则必须向总监委请示通过后才可行动。 B、 责任:会员一旦接受了本会所交的任务,必须尽力去完成,如无法完成或需要帮助,可在发现问题后,在能及时改变解决困难前,尽快与本会联系,寻找解决办法,由本会决定如何去处理,否则以违纪处罚。 C、 纪律:凡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都必须按时到达集会地点,尽量不迟到、早退,如有突发事情不能参加,可事先通知负责人,请假或取消参加的活动,否则按违纪处罚。 第三十五条:A、违规处理规定: 1、 会员在代表本会在商务考察或参加各种活动期间,须向本会或各地区联络办申请介绍信,方能代表本会开展所指定的会务工作,无介绍信者不能代表本会开展任何工作,若有属私人行为,本会概不认可。会员在商务考察期间,禁止单独向对方提出不合理的及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个人过分要求;禁止个人在未经总会许可下,向对方表达不实的承诺及夸张的言辞,违者追究个人责任。 2、 会员背着本会私自以本会名誉开展各种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总监会调查核实无疑者,经开会讨论通过开除出会,收回一切手续,并对外发出公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3、 会员如私吞会费和贪污行为,视情节款额轻重,经总监会调查核实相符,开会讨论、教育或开除出会;重大案报警由法制仲裁解决,追回损失金额。 B、禁止会员之间相互诽谤和泄露本会机密之事的有关规定。 1、严禁泄密:会员不得把有关本会大会特别是总监委理监事会等,无论通过或未通过之事及一些有关本会即将计划开展的活动等,在未得到总监委许可下或本会未正式对外公开前私自对外泄露,一旦发现有违犯此规者,实时开除其会籍,永不录用。 2、 禁止会员暗地相互诽谤:严禁会员暗中相互拨弄事非,挑拨离间,破坏大家的互信及友谊,影响本会的安定团结。会员不得暗中诽谤、放冷箭、挑拨离间、中伤对方,遇到不明问题可公开问清楚,或经总监委当面了解情况,凡事以事实为证,不得在未有证据之前,枉下判断,破坏会员之间的互信;严禁在本会暗中传播不实的事情,无理诽谤中伤他人,一经证实,必须严罚,轻者降职,重者开除其会籍,永不录用。
附則:為促進本會及各地分會、各委員會、各聯絡處等部門機構正常地開展會務工作,經總監會研究通過,凡擔任本會各部門及承辦各地分會的主要負責人,自與本會簽訂合作協議生效之日起,須自覺遵守本會章程,按章合法開展會務工作,若在總會規定試用期五個月當中,未能正常開展任何會務工作的,經總會查實,有權單向暫停或終止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並免去其擔任的相關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