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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华人商贸联谊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3-07-23

                      世界華人商貿聯誼總會章程

 

 第一章創會宗旨
   
第一條:
    A
、本會定名為:
   
葡文定名為:ASSOCIACAO MUNDIAL CHINESA DE COMERCIAL DE MACAU
   
英文定名為:
THE GLOBAL ASSOCIATION ( MACAO ) OF COMMERCE AND  TREADEOF CHINESE
    B
、本會定名為:國際華人同鄉聯合總會

   
葡文定名為:ASSOCIACAO UNIAO INTERNACIONAL CHINESA DE CONTERRANEOSDE MACAU
   
英文定名為: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MACAO) OF OVERSEAS CHINESE
   
第二條: 本會宗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關心社會、服務社群造福民眾,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嚴格遵守國家及特區政府法治,嚴禁一切違法活動,聯繫世界各地愛國的華人華僑同鄉團體及人士,加入或舉辦國際間的華人華僑同鄉大會、國際貿易展覽大會、世界華商大會和世界華人投資商貿洽談大會,組織世界各地的華僑華商、促進中華各民族人民的友誼、團結一致為祖國全面改革開放招商引資,為促進國家的和平統一、繁榮富強及澳門的旅遊娛樂文化、社會的繁榮昌盛,盡心盡力努力奮鬥,維護大眾的權益及會員福利,以及積極參與舉辦世界各民族的文化交流,和康樂體育健身等活動。

   
第三條:本會章程以中文版為主,具有法律實效,葡文、英文為次。大會公章以中文字體為主,大會公章亦是代表本會最高執行權的憑證。
   
第二章會員章程法則
   
第四條: 本會會員分永久會員、非永久性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可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進入領導架構。
   
第五條: 本會可接受世界各地的華人同鄉、商會團體、體育文化團體和企業公司、廠家等加入,成為屬會或團體會員,所有有意加入的團體或個人,只要接受本會章程,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或永久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自覺嚴格遵守國家及特區法律,嚴禁一切違法活動,倘有觸犯該條會規及章程者,無須經理事會處理,即作自動退會處置,其所做之一切違法活動,均由其個人承擔,與本會無關。倘本會會員有破壞本會聲譽及言行,經理事會議決,開除會籍,嚴重者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條:本會為執行以上第六條的章程法則,監督所有會員的行為,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會規,特別成立總監督委員會( 此會屬永久性質 ),專門負責監督所有會員的行為、品德,維護本會的聲譽,執行本會的會規。總監督委員會由本會幾位創辦人擔任常務委員,並由上述創辦人負責推選新一屇的常務委員,總監督委員會內設主席一名,常務委員六名。總監督委員會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總監督委員會職權
   
第八條:1、本會總監督委員會擁有本會最高任免、賞罰權。如本會在關鍵非常時刻,為保護本會聲譽,維護本會利益前提下,有權解除本會從主席、會長至理監事會和世界各地本會的聯絡辦事委員會等所有成員的職務,重新組成推選任命新的一屆大會成員,以及理監事會和世界各地的委員會正副會長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等擔任本會的各項職務。
   
總監督委員會由本會主要創辦人:曾崇洲(煥璋)、李國泉、曾文君、欧玉兰、曾明、梁寶丹、曾玲玲,七人組成並擔任總監督委員會常委,專門負責監督及審批本會的各項大小事務。本會所有會務都必須經本會總監督委員會審批研究後,過半數通過才有效,然後再交由理監事會去執行本會的各項會務。 
   
為了不影響總監委的正常工作,經總監委研究通過,決定在總監委內設置最多兩位代理常委職務,負責在總監委會議上代表缺席常委行使總監委常委職權。<注:代理常委由王琦、丁河明擔任。

   
上列七位創辦人屬本會永遠總監。今後本會總監督委員會常委之接班人,亦由上列七位常委負責選拔,經總監督委員會嚴格選舉後,過半數通過,才能成為本會總監督委員會常委接班人。
 
   
總監委主席的職權:代表總監委按章合理執行本會最高任免權、賞罰權,執行本會最高監督權及負責修改制度權。在總監委七位常委之中,凡事雖過半數通過生效,但如遇事大家不能達成一致時,大家意見各自不同,總監委主席有權按兩利之間選其重,兩害之間選其輕的原則,作最後的拍板決定,選擇對本會有利的方法去做。一旦決定,即時生效。
 
   
第九條:總監督委員會以下核心委員會之名稱:經總監委決定在原總監委之下設立總監會,內有總監會秘書處監督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推廣委員會宣傳委員會評核委員會策劃委員會圓灰道委員會宗教委員會,共九個部門,各部門職權屬平級的,是總監委之下的核心委員會,受總監委管治,向總監委負責。在總監委召開的擴大會議內有參議權,但無表決權。九個委員會主要是協助總監委開展會務,不受理監事會管治,對大會及理監事會有監督權,但不得干擾大會及理監事會的正常會務,遇有事需向總監委上報,經總監委受權後,才能採取行動,以上九個委員會在總會內屬榮譽部門,所有成員在總會內必須是會員之中的精英及有功的會員,才有機會榮升以上九個委員會內,任後補委員、委員、常委、副主席、常務副主席、主席等榮譽職位;今後本會大會及理監事會內的主要有關負責人必須從九個委員會內挑選精英人才擔任各部門正職。

   
第十條: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總監督委員會。
   
第四章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要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遵守章程的規定,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以及依期繳交會費,服務社群。
   
第十二條:A、會員大會每年三月份召開一次大會,或在特殊情況下由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要求,並提前十五天通知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大會執行主席、副主席及理監事會各部門成員後,統交由總監督委員會委任授權,並將各部門成員名單上報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B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商討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A、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設一名執行主席,八名執行副主席,九名主席助理,主要是協助理監事會執行有關大小會務。因本會實屬國際性及世界性的民間團體,可團聚世界各地的華人華商團體及企業、公司等加盟入會,當中有來自世界各國、各地區的華商社團的會長、主席等領導入會,故決定在本會內增設主席團會長團顧問團,邀請敬聘他們為本會三團成員,世界各地華人、華商團體的主席、會長等負責人加入本會後可在本會主席團及會長團內擔任主席或會長,兩團成員內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會長助理、常務會董、會董等名額不限。三個團在本會內部同屬名譽性質職務級別相同,無須參與理監事會的日常會務。
    B
、,主席團會長團成員分別是:主席團成員需是政界、商界在社會上有相當知名度方能入選;會長團成員則在商界上具有相當的知名度方能入選;顧問團成員無須具有以上的資歷,只要在各行業技術方面具有相當的特長即可入選。以上三團的成員須自願遵守本會的規章制度,經理監事會選拔後交由總監委委任才能當任。(注:主席團與會長團的成員必須是華人方能入選。)
    C
、主席團、會長團的成員根據其來自不同的國家地區,分別代表本會負責協調該國地區設立的聯絡辦事委員會的有關工作,配合總會作好聯絡各國地區的會務工作。
    D
、為了有效的協助理監事會開展會務工作,由主席團內推選志願者多名組成主席團執行委員會,從該委員會內選出執行主席一名、副主席八名,負責以上的會務工作。
    E
、為了宏揚我國周易文化,以我國的傳統文化為依據,用科學的理論研究預測為各地的企業家們作國際性的戰略定位,本會特在原有的主席團會長團顧問團當中增設兩個易經研究院,分別為世界華人易學研究院東方自然科學易經研究院為世界各地的華人、華商、企業、公司提供策劃服務。
   
第十四條:本會主席團、會長團的主席、會長分別負責代表本會出席世界各地的大小文化、商貿等會議活動,代表本會組團參加各地的經貿座談會和觀光考察,以及其他的大型活動,兩團的主席、會長平時可不用參與本會的實際會務,大小事務可交由理監事會執行負責,凡事經理監事會商議後,統交由總監督委員會審批,經審議後過半數通過生效,再交回理監事會執行一切會務,否則無效。執行主席負責協助理監事會開展會務工作,主持每屆的會員大會。主席、會長擁有本會崇高的名譽,每屆主席、會長可連選連任,卸任後經總監委評核決定有功者可榮升為本會榮譽主席、會長。
   
第十五條:A、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平時的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務、紀律管理)。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八名、副理事長九名、理事長助理九名、一個秘書處,秘書處設一名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八名、副秘書長九名、秘書長助理九名、秘書多名及多個部門組成的理事會,各部門設部長一名、常務副部長八名、副部長九名、部長助理九名,常委、委員多名,理事會的成員永遠是單數。
    B
、总会内设世界各地分会、各行业委员会、各行业评审委员会、各协会、各学会、各研究院、各联谊会、各联合会、各促进会、各中心、各活动项目组委会、才历科研认证中心、产品科研认证中心,理事會设立各部門名稱分別是:財務部、人事部、會展部、聯絡部、旅遊部、文化部、青年部、培訓部、公關部、商務部、拓展部、外贸部、石业部、婦女部、科研部、老年部、康樂部、總務部共十八個部門,另外在世界各国各地设立联络办事处等机构服务社会。
    C
、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設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八名、副監事長九名、監事長助理九名和多名常委、委員,秘書多名,監事會的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六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入會基金、會費、政府補助及社會熱心人士的贊助,作為本會的日常活動經費。
第五章會員任免賞罰制度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會全體成員參與會務屬義務性的,凡義務參與本會的各項會務工作的,本會為獎勵其積極服務社會的精神,準予免交會費,以示鼓勵。其他會員須每年按章交納會費。會員自願贊助本會會務資金的,則載入本會會志,於換屆時按其功勞大小給予適當職稱作為獎勵。
   
第十八條:本會為鼓勵所有會員能夠積極上進及向善,並參與服務社群和貢獻愛心以及扶貧救濟等公益活動。特設三種基金,分別是:功德獎勵基金、有功退休保障基金、愛心扶貧救濟基金。此三個基金,則由每年兩總會所收的會費,以及各屆熱心人士贊助的資金,扣除開支之盈利,從中支出30%,每個基金10%分別存入三個基金帳戶內。
   
第十九條:A、本會為鼓勵對本會有功的會員,特設會員功勞簿,專門記錄所有有功的會員、芳名、事蹟及時間、地點,並存入總會電腦檔案,每年定期從獎勵基金會內支出部分資金,均買各類獎品等,獎勵有功會員,本會功勞等級分為五等,前三等以三種名譽來分,特發獎盃、獎牌、獎狀等以資鼓勵。餘下二等則分普通獎、安慰獎。本會對有功會員每年評審一次,每年結清一次,第二年將從新記功評審論功行賞。
    B
、有功會員可享受本會指定的一些福利優先權,如升職或排名次及一些旅遊活動等,有功人員按其功勞來分配。在一些旅遊活動中資助有功人員半費或免費以示鼓勵。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福利: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會員有權享受本會指定的一些福利,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些大小活動,如旅遊、觀光考察、商貿洽談、會議展覽等,通過本會提高知名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瞭解各地送傳給本會的商業資訊以及通過本會與世界各地的華人華商建立友誼,促進各地的商貿活動,為世界各地的華人華商創造商機。
   
第二十一條:本會創會資金及會員應盡義務:
     A
本會團體會員則應交入會基金¥2000元,每年須繳交一次。
     B、
本會永久會員一次繳交入會基金¥2800元。
第二十二條:本會所有會員,都有義務按規定每人須介紹最少五個團體會員及十名普通會員加入本會,超過此數者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升職獎勵。第二十三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入會基金、會費、政府補助及社會熱心人士的贊助,作為本會的日常活動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如無故欠交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則停止其會員權利,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二十五條:A、為感謝世界各地熱心支持捐助本會活動經費的社會知名人仕,本會特設永遠榮譽主席、永遠名譽主席、榮譽主席、名譽主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以及各種技術名稱的顧問,按其捐助經費計算,獎予適當的榮譽。(注:以上名譽職稱含華人與非華人成員都可入選)
    B
、為獎勵本會熱心公益、服務社會積極上進的有功會員,經理監事會上報總監委考核,根據實情分別按功勞大小及對本會捐助活動經費的多少等給予不同的昇職獎勵。(注:本會內部成員必須是華人方可入選為本會會員)
    
第六章財務管理分配制度
   
第二十六條:A、本會財務收入的規定:
   
會員費收入,須由財務處統一進帳,統一開啟收據、憑證記帳。 
   
本會活動各種型式收入,必須交由財務統一進帳、憑證記帳。
 
   
掛本會名譽進行各種活動收取費用,又不交由本會財務進帳,視為違規行為,經調查核實,或經教育勸告仍不聽規勸者,視為違規行為,經總監會開會研究進行處理,並登報對外發出公告。
 
    B
、經修改後確定的各種活動效益回報規定:

   
本會發展會員費及各種項目會務活動的總收入:扣除本會成本開支,餘下費用按總金額提30%分別獎勵各有功者,按其功勞大小分配;10%作會務發展基金;10%作本會的扶貧基金;10%作本會有功退休基金;30%為本會業績評定獎金;10%為本會活動經費;。
本會對招商引資引薦有功者,按本會所得利潤(扣除部份成本後)獎給該會員70% (配合者由牽頭人分配),剩餘30%交回本會安排使用。

本會會員引薦熱心人士自願贊助資金,按實際到位總額的38%獎勵給引薦的會員。注:此項規定有效期二年,過後按本會原規定辦理。
 
    C
、財務收支規定:

    1
、必須建立會計憑證入帳手續,每單開支或收入須有出納、會計、財務、理監事會主席簽名審核,方可開支。
    2
、收入須有出納、會計、財務監督辦理審核簽名。 
    3
、必須報表、公佈內部會務知道。

    4
、 本會公務開支審批許可權範圍:總監委主席,每筆開支最大許可權10000元;本會總監會各委員會主席、主席團執行主席,每筆開支最大許可權8000元,理事長、秘書長,每筆開支最大許可權5000元。超越範圍必須由總監會開會討論,按有關項目開支制訂開支計畫,否則按違規處理。
   
第七章本會各地聯絡辦事委員會職權
   
第二十七條:本會將在國內各省(自治區)、市、縣以及在世界各地設立聯絡處。聯絡世界各地的華人華商,建立以本會為中心的商業資訊網路,聯繫及促進世界各地華人華商們的友誼,在每個聯絡處當中按當地命名為本會ΧΧ地區聯絡辦事委員會,各地委員會的責任,代表本會團結及吸收該地區的華人華商加入本會,以及吸收該地區的集團公司、地產、廠家、酒店、酒樓等各行各業,有意並願遵從本會章程之華商團體加入本會,代表本會接收各地的商業資訊後轉送給本會,協助其他會員到該地區觀光考察、經商及商貿洽談等工作。注:A、各地委員會如在協助工作當中,可先收取適當工本費,以保障本會該地區委員會的利益;B、協助會員開展某些經商活動時,則按實際開消收取適當工本費,會員在當地的一切開支須自理。
   
第二十八條:世界各地委員會須將每年在該地所收的捐助費及會務資金總額的30%
交总会,作为高度自治管理該地區的會務经费。各地分会直接統規本會領導,本會會址設在中國澳門。

    第二十九条:為促進本會及各地分會、各委員會、各聯絡處等部門機構正常地開展會務工作,經總監會研究通過,凡擔任本會各部門及承辦各地分會的主要負責人,自與本會簽訂合作協議生效之日起,須自覺遵守本會章程,按章合法開展會務工作,若在總會規定試用期五個月當中,未能正常開展任何會務工作的,經總會查實,有權單向暫停或終止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並免去其擔任的相關職務。
   
第三十條:本會世界各國各地委員會、省級委員會等,全部屬本會支會,為方便本會管理,可由各國地區聯絡委或省級聯絡委員會代表本會,傳達本會的資訊,團結該國及省級以下各地方的委員會,促進該國各地區華人華商的友誼和團結,以便組團參加本會每年舉辦的各種國際性的商貿、文化活動。
   
第三十一條:本會成立初期還需大量會務活動資金,須由各地聯絡辦及所有會員大力支持,積極參與會務,籌措活動經費,有積極響應支持的會員將登記入冊,以便論功行賞。
   
第三十二條:為宏揚本會的創會宗旨,真誠實際地為我國各大小企業服務,凡國內合法註冊經營的大小企業團體有志願加入本會,或經會員介紹入會,願意遵守本會規章制度者,經理監事會通過免費入會,成為本會永久會員單位。
   
第三十三條:本會駐世界各地的聯絡辦事委員會相關的職權問題規定如下:
   
本會在世界各地的聯絡辦事委員會,在當地雖代表本會聯繫和團結該地區的華人華商及協助該地區的政府部門開展有關服務社會的義務活動,負責代表本會處理有關本會在該地區的會員及會務的監管工作,但不具備代表本會在該地區簽訂各項合作合同、協定等事務,亦不能代表本會在該地區主辦各種性質的國際會議,以上會務如需開展,必須先由該地委員會事先向總會申報過後,經理監事會開會研究通過後,再由總監委做最後審批授權才能開展以上的會務工作,未經總監委授權的合作協定及合同等,本會概不認可,一律示為無效,如有出錯,須由該地區委員會擅自作主者負責承擔全部後果,本會概不負責,特此聲明!
   
第八章會員規章紀律
   
第三十四條:本會各部門職權和規章紀律如下:
   
職權:本會理監事會及各部門、各委員會經總監委所授權後,在執行會務當中,如遇突發的非常事件,不能及時與總會聯繫下,各部門有權自行決定其份內的權力,按當時的環境,把握時機,當機立斷合情、合理、合法的去完成任務,其他部門不得干擾過問,一旦任務完成後,該部門或委員會等必須向總監委彙報有關實際情況,以及要有合理的解釋,如有出錯,有關負責人則需按其情節的輕重,作出適當處罰;如有功則按其功勞大小記入功勞簿,以便將來論功行賞,此先斬後奏權,只在突發事情,又不能及時向總監委彙報、請示時所作的臨時決定,平時在正常環境下則必須向總監委請示通過後才可行動。 
   
責任:會員一旦接受了本會所交的任務,必須盡力去完成,如無法完成或需要幫助,可在發現問題後,在能及時改變解決困難前,儘快與本會聯繫,尋找解決辦法,由本會決定如何去處理,否則以違紀處罰。

紀律:凡參加本會活動的會員都必須按時到達集會地點,儘量不遲到、早退,如有突發事情不能參加,可事先通知負責人,請假或取消參加的活動,否則按違紀處罰。
 
    
第三十五條:A、違規處理規定:

   
會員在代表本會在商務考察或參加各種活動期間,須向本會或各地區聯絡辦申請介紹信,方能代表本會開展所指定的會務工作,無介紹信者不能代表本會開展任何工作,若有屬私人行為,本會概不認可。會員在商務考察期間,禁止單獨向對方提出不合理的及令對方無法接受的個人過分要求;禁止個人在未經總會許可下,向對方表達不實的承諾及誇張的言辭,違者追究個人責任。 
   
會員背著本會私自以本會名譽開展各種活動,造成不良影響者,經總監會調查核實無疑者,經開會討論通過開除出會,收回一切手續,並對外發出公告,追究其法律責任。
 
   
會員如私吞會費和貪污行為,視情節款額輕重,經總監會調查核實相符,開會討論、教育或開除出會;重大案報警由法制仲裁解決,追回損失金額。
 
    B
、禁止會員之間相互誹謗和洩露本會機密之事的有關規定。

    1
、嚴禁洩密:會員不得把有關本會大會特別是總監委理監事會等,無論通過或未通過之事及一些有關本會即將計畫開展的活動等,在未得到總監委許可下或本會未正式對外公開前私自對外洩露,一旦發現有違犯此規者,即時開除其會籍,永不錄用。
   
禁止會員暗地相互誹謗:嚴禁會員暗中相互撥弄事非,挑撥離間,破壞大家的互信及友誼,影響本會的安定團結。會員不得暗中誹謗、放冷箭、挑撥離間、中傷對方,遇到不明問題可公開問清楚,或經總監委當面瞭解情況,凡事以事實為證,不得在未有證據之前,枉下判斷,破壞會員之間的互信;嚴禁在本會暗中傳播不實的事情,無理誹謗中傷他人,一經證實,必須嚴罰,輕者降職,重者開除其會籍,永不錄用。

    第三十六条:新增奖励制度:会员为本会介绍普通会员入会,按所交会费奖励10%,介绍承办本会各地分会及各行业委员会,按承办者所交保证金额的比例奖励20%,介紹企業老闆及知名人士加入本會,則按其捐助活動經費實際到位計算獎勵38%,各地承办负责人向本会推荐企业家入会,按其捐助实际到位经费计算奖励50%,以示鼓励。

 

世界华人商贸联谊总会

国际华人同乡联合总会

 

                          200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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